12/21/2009

TomYam:把死刑定为贪污的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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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这几天,我在思考如何追讨贪官污吏汇出国外的钱财,结果发现惟有采取死刑来对付,才有办法迫使他们把钱拿回来赎罪。

若说死刑不人道的话,那些因为贪污而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官吏,例如放走毒贩的警官,是否应该承受最严厉的惩罚呢?

一旦要把死刑定为贪污的最高刑罚,就必须先确定足以定罪的贪污程度;我认为,应该以个人的收入多寡为相对性标准,以示公平。

“贪污”可以说是所有国家问题的祸根。除了强制公职人员向反贪部门申报财产之外,把死刑定为贪污的刑罚,才能显示一个政府反贪的决心。

否则的话,反贪口号只不过是喊来玩玩而已,让人民感觉到无论是国阵或者民联,都是一样黑的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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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At 9:24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到底是法律不足?还是执法不行??

 
At 3:53 上午, Blogger 小针 said...

if no 法律, then how to 执法??

 
At 10:20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Hehe... i repeat the question... 到底是现有的法律不足?还是当下执法不行??

 
At 2:30 下午, Blogger 小针 said...

Hehe... both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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