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2007

第四权(2):林辉明与政治青蛙

有一对年轻夫妇离婚后,做老公的跟第三者结了婚,不久后不晓得如何旧情复发,前夫和前妻一齐逛Pasar Malam,还有劳旁人提醒那个女的:“现在你可成了人家的第三者”。

马口州议员林辉明有没有“跳槽”呢?马华领袖和林辉明都异口同声说,这不叫着“跳槽”,因为林君早就和行动党“离婚”了。所以,马华不算是“抢人家的老公”,充其量是“旧情复发”,因为林君原本就是马华的人,如今是“倦鸟返巢”。

马华口口声声说事因出在夫妻吵架,而行动党当然认为是马华用“美色”勾引林辉明,只可惜无法抓奸在床,让他坐了飞机飞往第三国家,再转机投入马华的怀抱中。

离婚后的先生和女士们,可以任他们如何的再婚和改嫁。就算是要学玉婆与同一个人结婚两次,相信也没有人会反对。通常,大家所关心的是他们身边带着的小孩应该归谁所有?

那么,林辉明与行动党生下的州议员这一官职,应该属于行动党抑或马华呢?

林君在民主行动党内呆了这么久,多少应该知道“民意”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所以他事前与他的选民讨论了这次的行动,就不知道他如何辨认投他一票的那5544名选民?

搞不好的话,那5544名选民全都是行动党的Hardcore党员或地下党员,而林辉明在他的民意调查中所接触到的“支持者”,都是“在上届大选中投行动党一票”的马华/巫统/国大党的党员或支持者。

小孩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就得看法庭的判决;至于林辉明的州议员官职要如何处置,同样应该交回给选民通过补选来作出裁决,而不能任你说了就算数。


第四权(2):林辉明与政治青蛙
(原载于3月20日《东方日报》)

森州马口区行动党州议员林辉明跳槽马华,再度引发“政治青蛙”的争议。在1994年沙巴州选举后,团结党的大批中选议员集体跳槽国阵政党,导致团结党失去了州政权,该党主席百林也无法当上州首席部长。

这些以“升官发达”为参政理想的政治青蛙,忘记了他们是代表政党出征,还以为他们的议员职位是私人所有,可以随自己的喜好随意做安排,孰不知自己在选举中只不过是所属政党的一颗棋子。

是以,行动党为了防止中选议员跳槽,曾经要求所有候选人签下辞职信,一旦当选后跳槽他党,党部即刻填上日期呈交当局。此用心良苦的措施旨在维护政党政治的正常运作,却不受我国法律的认可。我们不晓得林辉明是否有签过这样的辞职信,不过,森州行动党主席陆兆福就向笔者表示这种辞职信是无效的。

当然,林君曾是民主行动党人,自然明白民主的真谛,就算要跳槽也应回到民间获取选民的支持。就不晓得他有没有问过那5544名投行动党一票的马口选民,还是所接触到的选民尽都是马华候选人的“秘密”支持者?

林辉明在他的声明中强调,跳槽“才能切入政治主流”,从而“以务实的服务方式”“提供更好、更加有效的服务”云云。就不晓得他当年为何会从政治的“主流”进入“非主流”?

能够在“非主流”政治中旗开得胜,然后挟着州议员的光环,踏着红地毯回到“主流政治”,并非人人皆可体验的罕见人生经验,犹胜过SPM 19A金榜提名(或与林志玲新婚洞房)。

至于他所谓的“服务”,无非是处理一些与政府单位有关的民生问题与投诉,而这些工作理应属于“公共投诉局”的工作,曾几何时却变成了我们的立法议员的重点工作,还必须进入“主流政治”才能办得更好、更加有效?

在一个健全的民主政治体制中,公共投诉局不应该附属于执行“行政权”的首相署,而是执行“第四权”的监察院属下的“申诉单位”,与反贪局(调查单位)及检察署(检控单位)一齐监督我国行政机关的运作。

如果我国每个国州议会选区,都设有“申诉单位”这类法定机构,并且雇用能口操各种方言的华裔官员,林辉明和其他立法议员就可专心于立法与论政,而不必忙于处理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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