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2013

TomYam: 选举作弊方式

Tan Teck Chin: Rural Besiege Urban (2013)

最近闹轰轰的“选举作弊”课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各选区之间的选民人数差距过于离谱。结果,一万多人和九万多人的选区同样选出一位国会议员,正如大家可以从上图中看出。

每当选委会被问及这种“作弊方式”时,最标准的现成答案都是与偏僻地区(尤其是东马两州)的人烟稀少有关,划出来的选区根本不能与城市选区相提并论。

这种毫无限制的选民人数差距,严重违反了“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基本民主原则。若布城的一万多名选民可以选出一位议员,敦拉萨镇的九万多名选民理应选出九位议员,这才符合该民主原则。

是以,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进行的选举改革,是修改国家法律以便推行“大选区”制度,在城市地区划出类似新加坡集选区的“大选区”,在一个选区内选举出多位议员,而东马的偏远地区则继续实行现有的一人“小选区”制度。

标签: , ,

5/27/2010

TomYam:反贪委员会

*Click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


标签: , , ,

2/22/2010

TomYam:民主政治的悲哀

Offensive Degree: 2 Stars


主政治的悲哀不外乎:(一) 政治人物花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夺取权力,结果耽误了本份的工作;(二) 太多选民不懂得作出明智的选择,结果三流的政客领导一流的人民。

*Click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

标签: ,

2/11/2010

TomYam:颠覆君主立宪制度

Offensive Degree: 3 Stars

么是所谓的“君主立宪”(Raja Berperlembagaan)呢?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指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而实质上来说,即君主属于象征性的“虚君”,并不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力。

这次法庭的宣判,肯定了君主代替人民决定政府首长的权力,无形中经已正式赋予君主统治人民的实权,彻底颠覆了我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如果当初苏丹让州议会来做出决定,则另当别论。

自从上回法庭宣判“三权分立”并不存在联邦宪法中,我国司法人员给人们的印象即不懂得什么是民主政治。若要继续咬文嚼字的话,我国联邦宪法当初也并没有“君主立宪”的字眼啊。

这种情况持续到马哈迪政府在1993年修改宪法时,才勉强在第72条款中加入“君主立宪”这个字眼。这在在表明了我国联邦宪法是有“重写”的必要性,以便釐清一些含糊不清的观念。

这项工程惟有寄望下回改朝换代时去进行吧。

*Click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

标签: ,

12/20/2009

TomYam:应强制公布公职人员财产

Offensive Degree: 2 Stars

有公务员、政府官员及议员们,都理应公布他们本身甚至于近亲的财产,以便杜绝这些人在任期间,利用手上的权力来累集非法财富。

目前,我国部长们只须向首相申报财产。这种封闭式的作法,根本无助于对抗贪污滥权,反而有“官官相护”之嫌。

为了要摆脱这种“官官相护”的负面印象,部长们或许也应该同时向国会反对党领袖申报财产,以便有效达到制衡的作用。

我始终认为,在民主政治的体制上,由竞争对手来扮演监督角色,不失为最有效的制衡机制。

倘若向人民公布财产资料,会引来不法之徒的话,我们可以限制特定的群体,比如代表人民的国州县市议员,才有资格接触到这些资料。

*Click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

标签: , ,

10/22/2009

TomYam:总稽查司报告10分精彩!So, What?

Offensive Degree: 2 Stars

几天,全国上下都在谈论总稽查司的年度报告,写得非常好,让大家看得十分过瘾,证明总稽查司的部门有做工,并没有偷懒,值得大家给予掌声鼓励。

然而,就算报告写得多么详细,多么的精彩,So, What?大家都心知肚明,总稽查司只不过是在做“例常”调查而已,酱子的报告又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人间。

既然报告发表后,并没有多少后续工作跟进,也鲜少听到有人因此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所以就让总稽查司继续做他的工,我们的官员继续花钱抱大树,大家相安无事,明年再见!

P/S:还是老话一句,让国会反对党领袖来当反贪污机关的主席吧,以便在民主的体制上,有效的监督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开销。

标签: , ,

8/27/2009

TomYam:1BersihMalaysia 一个廉洁的马来西亚

进发提出1BlackMalaysia的口号,让人们突然领悟到:原来首相纳吉的1Malaysia概念,还有无限大的发挥空间。

我们尽可把任何可以想像到的字眼,看时间和空间而定,塞进1和Malaysia之间的空隙。如赵明福事件发生时,就可以用上Bloody这个字眼。

如果纳吉的这个口号,还是逗留在那老掉牙的“国民大团结”调调上,前首相马哈迪上台时所提出的“Bersih,Cekap,Amanah”,显然就强得多了。

或许马哈迪当时就心知肚明,贪污滥权是国家政治的最大弊病,所以树立廉洁Bersih的政府,是身为国家领导人的首要任务与使命。

就算很讨厌马哈迪这个聪明人小气爱脸,你都无法否认他的“Bersih,Cekap,Amanah”口号,是个完美的杰作。

其实,当你观赏过那几部有关清朝皇帝的中国连续剧后,你不得不承认:贪污腐败是古今中外都在面对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官员掌握分配国家社会资源的权力,却没有一套有效监管他们行使权力的完善机制,导致官员们“位高多金”的现象。

不久前在巴厘岛时,恰巧读到8月6日巴厘邮报的一篇社论《公正处理贪污案》。该文如此写道:“因为执政者看来没有全力以赴、选择性的展开执法,甚至当中有些人在串通巴结,导致这个国家的反贪执法力度仍然不足。”

我个人觉得“tebang pilih”(选择性执法) 这个印尼词汇,还相当的生动传神,不是正好描绘了我们的反贪委员会,选择性调查案件的行事作风吗?

从商业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你的竞争对手来监督你的表现,不失为最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以,反贪委员会的主席一职,就理应由国会反对党领袖来担任。

现在距离马哈迪上台已有廿八年,我们的主要问题依然停留在Bersih廉洁的层面上。若首相纳吉愿意正视问题的话,就应该把1Malaysia修改为1BersihMalaysia。

“Satu Malaysia, Bersih Diutamakan!!!”

标签: , ,

2/16/2009

五权分立(8):马来统治者可以受审

卡巴星说要起诉霹雳州苏丹,是Law-by-Law的作法,怪不得这位大状师,除非你是存心要违反我国宪法,把法律操纵在自己的手中。

马大的学生哥和学生妹没有读过民主政治理论,可能连我国宪法是什么样子都没看过,就走上马大街头抗议示威,是国家教育制度的失败。

他们手中握着的布条,上面写些什么,恐怕自己都不太清楚,否则的话,怎么会把“宪法”误写成“pelembagaan”,还把“君主立宪”(Raja Berperlembagaan)当成了抗议的理由。

孰不知“君主立宪”的真谛,就是要君主必须依据宪法来行事。既然君主并非神明,也会有犯错的一天,那么,倘若君主没有依据宪法来行事的话,君主是否应该受到对付呢?

其实,国会在1993年修宪废除君主的“私人”免控权之前,宪法181(2)条文早已间接允许君主在公事上受到司法审查。是以,在1969年就有人因为不满彭亨州苏丹的决定,而把有关决定带上法庭审理。

或许司法审查就是五权分立中,唯一能够制衡“王权”的机制,惟审查的重点必须是对事不对人,以期为君主保留住应有的尊严。

DAULAT TUANKU!

* 别忘了点击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谢谢!

标签:

9/22/2008

五权分立(7):直选首相的倡议

终于硬起来了

不晓得黄家定最近是否吃了伟哥,讲话不再像以前那样软绵绵。他日前说,政府的许多政策是在没有知会马华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所以马华不会承担后果。他还“鸟”政府:政权是由国阵各成员党共享,不只是属于巫统的。

然而,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是:国家大事几时会轮到马华这位“小弟”来作出决定呢?就说“分享政权”这码事,试问在过去的二三十年来,马华的国会议员有哪位担任过内政部长、财政部长、教育部长或国防部长呢?

就算是“决定一国之首”这么重要的事,看起来似乎只是一党独大的巫统内部“党务”。我就针对这个问题问了马华的一位副部长:“几时轮到马华和人民来决定谁是首相接班人?”。他回答说:“或许是当民联执政时”。

我愿在此大力呼吁民联各位成员党的朋友们:当你们上台执政时,切切要记得修改宪法,好让我国人民投票直选首相,再从朝野各政党的国会议员当中,选出内阁成员来组织政府

这样的话,民主五权中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就能进一步分立,首相与其政府的民意基础也得以巩固。

标签:

9/10/2008

华人寄居论风波(5):非马来人的政治权力被否定

Obama:平等的政治权力与公民地位

行动党的朋友黄隆汉告诉我,这次的华人寄居论风波就好像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可以看到很多的东西跑出来。基本上,我是同意他的这种说法,要不然我怎么会写了第五篇评论呢?

槟州巫统的那个政客看来有很多话要讲,虽然我们不同意他的说法,也不能剥夺他说话的权力,就让他尽量把心底的话全都掏空来讲,否则怎么能知道种族极端份子的脑袋在想什么?

我读过了他的文告,非常搞笑的一篇文字,明明再三的声明和强调自己不是种族主义者(Racist),但是紧接下来却讲了一大堆种族极端的言论。

他呼吁我国华人切莫尝试像美国犹太人那样,在掌控经济之余,又想要得寸进尺的掌控政治。这就是他所谓“不是Racist”的政客,所发出来的种族极端言论。

相信这番言论并不单纯的代表一个人的心声或想法,否则当时他怎么能获得众多巫统支持者的喝彩呢?况且他自1974年就开始参与巫统的斗争,没有理由不清楚巫统的理念与政治思想。

他的言论多少反映了现实情况,即有些族群的政治权力长久以来被否定,否则的话,为何行动党的倪可汉在这次大选中,居然无法在他的州属当上州务大臣呢?

我想,为了维护各种族平等的政治权力与公民地位,我们有必要赋予每位选民同样一张选票,直接选出我国各族人民都能接受的政府首长。

我的朋友黄进发肯定会支持这项倡议,因为一旦选民通过直选来表达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任何人就无法通过拉拢议员跳槽来推翻首相。

在议会选举之余另外举行政府首长选举,也符合五权分立的政治概念,以免议会的立法权与政府的行政权重叠,甚至于发生行政权控制立法权的乱象。

标签:

8/10/2008

五权分立(6):赋予“第二次独立”的新意义

上个星期五到怡保公干,顺道拜访久违的公正党市议员廖永立,并在他的书店听到一名党员讲起“第二次独立”的议题,不禁引起我的许多联想。

我想起了安华举起手的姿势,好比东姑阿都拉曼高呼默迪卡的手势,仿佛他将带领我国人民走出“旧政府”在过去50多年来的“种族政治”模式,迈向一个全新的开始。

我在这之前已提过,我国面对的问题只是“贪污腐败”的问题;马来人大团结的议题不过是巫统领袖们的伎俩,通过团结马来人的选票,把国家的财富“团结”起来放入自己的口袋里。

“第二次独立”俨然就是要摆脱种族性政党长久以来的“愚民”统治,让另一个全新的“非种族性政党联盟”起来治理这个国家,就好像现在的法国在1958年进入第5共和国时代。

法国在不同的年代以不同的宪法建立起不同的共和国,而我国则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的联邦宪法,以便贯彻“五权分立”的政治理念,协助国家的政治进入杜绝“贪污腐败”的正轨。

标签:

5/17/2008

五权分立(5):Memo to Karpal Singh


YB Karpal,

前阵子我忙于工作,所以没时间给你写这封“面膜”。我对你的处境深感同情,因为我知道你是个好人,也知道你是真正为民主而行动的党员。

我发现到,你和许多捍卫民主人权的大马人民一样,以为“三权分立”是民主的真谛,甚至于有些人还以为“三权分立”是我国宪法的条文。

其实,你们通通都搞错了!我们现在不是在钻研“法律问题”,所以你应该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问题。

若真的要讲究法律的话,我们也无法在我国宪法中找到“三权分立”的字眼,这只不过是英国人的一项政治理论和学说而已。

我赞同许多有识之士的看法,认为我们必须去探讨我国宪法中的“精神”。我个人深信这种“宪法精神”,在在捍卫着“王权”在我国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与其处处跟“王权”过意不去,倒不如就承认“王权”作为一项民主的政治权力,并与立法、行政及司法权等“民主三权”同时并存,以便互相监督与制衡,赋予人民多一层的保护

我们总不能在我国民主的三种权力出问题时,上街示威到国家皇宫向“王权”求助,然后过桥抽板反过来否定“王权”的地位与存在价值。

除了“王权”之外,我们还应该把目前我国民主政治中的“监察权”,从“行政权”中隔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自主的政治权力。

若把“王权”、“监察权”以及我们所谓的民主三权结合起来,将会成为世上最完美的民主政治制度,甚至于超越英国这个民主制度的发源地。阿门。

小针上
2008年5月17日

标签:

5/11/2008

TomYam:“马来主权”=“巫统特权”

特权只为保护弱者

为何我们现在还要提Ketuanan Melayu (马来主权) 这样的议题呢?

这个“马来主权”的字眼并不存在于我国宪法中,有的也只是联邦宪法第153条中所谓的“特殊地位”,以便保护当年处于弱势的马来族群。

这个在联邦宪法下的“特殊地位”,其实只局限于民事服务职位、奖学金名额等几个事项,而不是像后来的邪恶政府,把其涵盖范围无限放大到所有的领域。

吉兰丹州王储指非马来人不应要求获得与马来人同等的权利,这种说法如同要求南非与美国的黑人,放弃争取与白人拥有同等的“民权”。有人性与理性的文明人会接受这种说法吗?

会捍卫“马来主权”这个字眼的,恐怕也只是属于巫统的一伙人,何况这可是巫统的“招牌菜”,可以保证他们建立起来的政治霸权,以支配其他国阵成员党,甚至于增加他们担任槟州首席部长的机会呢。

把“马来主权”与“马来统治者”划上等号的作法,更突显出巫统这伙人的无知,想把政治地位中立与超然的马来统治者扯进他们的阵营中。

严格讲起来,“马来统治者”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是属于各族人民的“王权”,作为制衡立法、司法、行政与监察权的一支政治权力,基本上与种族色彩毫无关联。

无论是“马来主权”抑或“马来特权”,对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只会制造机会让一小撮特权阶级的土著,利用“特殊地位”来刮取国家的财富与资源

倘若这些“政客”诚心诚意为民着想的话,就不应该把人民依照肤色人种来分类,而应该依照经济上的需求与能力来分类,重新划分为“贫穷人”与“富有人”。

Last Update: 13 May 2008

标签: ,

4/19/2008

五权分立(2b):司法任命程序

我们欢迎首相宣布成立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以负责遴选司法高职的任务。

然而,在我们还无法确定该委员会的权限与作业之前,我愿重复七个月前在此部落格所提出来的建议

当时我所建议的司法任命程序,目的是要贯彻“分权与制衡”之民主原则,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尽量分散在掌管不同权力的人手中。

司法任命程序

基本上,这整个司法任命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由掌管司法权、行政权,以及立法权的三组人来主导。

首先,由最高法院(司法权)提名人选给首相(行政权),再由首相提呈给最高元首与国会两院(立法权),以确保我们的司法任命是以人民的意愿作为基础。

必须在此说明的是,以上这三组人在司法任命程序中,各别获得其他权力机关的辅助。最高元首以马来统治者会议(君主权)为后盾,并以国会的投票议决为最后依归,而反贪局或其它调查局(监察权)则协助首相审查所有人选的背景。

如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成立,看来应该是在第一个阶段里,辅助最高法院遴选出适当的人选。

虽然这种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看来繁琐,却是避免错误的最佳防范措施,更何况选出来的可是掌握生死大权的司法官员,怎能马虎不加倍谨慎呢?

标签:

11/14/2007

五权分立(4):最高元首超越政党的政治

我国在野势力主催的四万人黄潮大游行,已在上周六曲终人散,据称回教党还安排党员清理现场垃圾,留下来的可是一大堆的“议题”,包括了我国最高元首的角色。

继首相阿都拉指最高元首被扯入“反对党的政治”之后,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日前在谈到这个议题时指出:“元首超越政治,乃我国议会民主的象征”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清楚讲到,最高元首所身处的领域是“政治”界,他老人家是不可能被扯入或扯出“政治”,也不会如林冠英所说的那样“超越政治”。

正因为我国没有“总统”一职,许多原本属于总统的职责,就交由最高元首来分担执行,这包括了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务。

是以,最高元首是属于民主政治的一个分支,掌管着民主五权中最大的一个政治权力:君主权。至于君主权与其它四种民主政治权力之间如何彼此制衡,我将会另外为文叙述。

也许这个议题的争论点源于大家的“遣词用字”,导致“鸡同鸭讲”各说各的,最后才议论纷纷乱成一团。

其实,林冠英在形容我国最高元首的角色时,他所应该用的正确字眼是“超越政党”而非“超越政治”,正如我们时常要求我国华团“关心政治,超越政党”。

首相阿都拉在这个议题上的遣词用字,有意无意都可算是非常精准。他所用的“反对党的政治”一词,可以当作“政党政治”来诠释。

所以,在谈到我国最高元首的角色时,我们应该说他与其他国家的君主一样“超越政党政治”,始终保持中立而不表态倾向支持任何政党。

DAULAT TUANKU!

Last Update: 16 Nov 2007

标签:

10/29/2007

五权分立(3):三权分立原则并非大马宪法条款

看来只要修改或增加我国宪法的条款,就能贯彻“五权分立”的原则与精神。


法院:不應視為憲法條款
三權分立原則非絕對

星洲日報 • 2007.10.24

聯邦法院今天說,國家三權分立原則並非是絕對的,一項法令條款不能基於它違反三權分立原則而被判為違憲。

上訴庭主席拿督阿都哈密說,應用三權分立作為憲法的條款將是荒謬的。他說,三權分立並不是大馬的憲法條款,雖然無疑的,它影響大馬憲法的架構。

上訴庭於7月12日裁決兒童法令第97(2)條文違反三權分立原則,因為它將司法權力委託給行政以決定少年的刑罰(國家元首是依行政者的勸告行事);上訴庭指由於三權分立是組成憲法的重要部分,因此第97(2)條文違憲。

他說:“甚麼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是政治的主義,即所謂的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而立,以阻止權力被濫用。”

阿都哈密說,一項憲法條款不能基於它違反三權分立而被判為違憲;同樣的,沒有法律條款可因為不與憲法一致而被判為違憲,即使它與三權分立並不一致。

“三權分立並不是大馬憲法的一項條款,雖然它影響憲法架構,就有如民主,憲法提供選舉,這是民主的程序,但民主並非憲法的一項條款,任何法律不能因為不民主與憲法不一致即被判為無效。”

标签:

10/01/2007

五权分立(1):君主权是民主制度的第五权?

当我在撰写有关第四权(4th Power)的系列文章时,心里有一个疑惑:负责掌管第四权的官员应该由谁来任命呢?

我国现有民主制度中的“三权”在马哈迪政权的改造下,早已成了执政党掌控下的“一权”。如果监察院(Control Yuan)官员还是由执政党所掌控的国会或首相本身来任命,岂不是一样的全部“四权”都归于“一权”呢?

后来,我发现到在我国独立时的宪法精神中,其实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权力,此权力在孙中山时代的旧中国叫着“考试权”,也就是挑选国家官员的一种权力,在我国的政治现实中则可称为“任免权”─ 任命与罢免的权力。

这个民主制度中的“第五权”(5th Power)正是掌握在我国的马来统治者(Malay Rulers)手中。这就是为何霹雳州那位饱读政治学的王儲Raja Nazrin Shah (右图),最近常说君主制度(Monarchy)是民主国家行政管理的制衡者”。

然而,我国马来统治者除了“任免权”之外,还掌管其它的权力如封册权、赦免权、开战权、外交权等;这种种权力可统称为“君主权”。

不论你喜不喜欢,我们都必须遵守“政权分立”的游戏规则,尊重“君主权”作为一项制衡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甚至监察的民主政治权力,而不是像马哈迪政权那样去修改规则─国家宪法,以实行他的专制统治。

DAULAT TUANKU!

* 喊完DAULAT TUANKU後﹐别忘了点击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谢谢!

First Draft: 9 Sep 2007

标签:

9/23/2007

五权分立(2):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

Lingam Tape与之前发生的首相委任大法官被拒事件,两者同样反映出我国宪法中一个“分权与制衡”的缺陷。正是这个缺陷或“漏洞”让马哈迪政权,有机会彻底破坏我国的司法独立。

目前我国的法官与其他政府高职一样,是由最高元首在听取首相的咨询或建议后所委任。这样的一种遴选程序,把委任我国司法高职的决定权集中在少数二人手中,是严重违反“分权与制衡”之民主原则的危险做法。
理想的遴选程序应该是由最高法院(司法权)提名人选,反贪局(监察权)去审查人选的背景,再由首相(行政权)提呈给最高元首(君主权),经过马来统治者会议核准后,最后交由国会(立法权)根据人民的意愿来投票决定。

以上这种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虽然繁琐,却符合了民主政治中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分散在掌管五种不同权力的人手中,进而达到提防专制统治的目的。

然而,由于我国奉行英国的内阁制(Cabinet System),由控制国会的多数(执)政党来组织政府(行政权),基本上国会与政府是联为一体的。因此,首相将会主导国会的投票,国会根本就无法发挥制衡的作用。

如此看来,就算如郑丁贤在其文章《司法的最后防线》中所建议,我们“参考美国的方式”,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交给国会,那也是徒然的。

或许我们应该在这方面赋予国会反对党领袖一种否决权(Veto),以制衡首相(行政权)对国会的影响力,确保人民的利益驾凌于国会多数(执)政党的利益之上,进而避免所谓的“国会独裁”。

* 别忘了点击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谢谢!

Last Update: 26 Sep 2007

标签:

8/14/2007

第四权(6):中选后不需要被监督

首相说:这是人为疏忽

司机没有被监督,巴士状况没有被监督,巴士公司没有被监督,PUSPAKOM没有被监督,交通部没有被监督,交通警察没有被监督,反贪污局没有被监督,整个政府都没有被监督。

我国选民自食其果

因为大选后政府不需要被监督,反正中选后五年内不需要被监督也可以好好做政府(还有升官发财),只要在大选来临前为人民派派糖果洗洗脑既可。

现在是洗脑时间,新海峡时报正忙着为他的报纸消毒灭声。相信其它报纸也会步其后尘。

* 别忘了点击上面的“Google广告”以示对此BLOG的支持。谢谢!

Last Update: 16 August 2007

标签:

6/23/2007

第四权(5):爬格子不如加入监察院

张作锦是谁?我不认识。龙应台是谁?我倒听说过,是放火烧芭的女人。

张作锦写了篇文章《龙应台监委去就大揭秘》,揭露龙应台拒绝被推荐委任监察院委员的内情,并顺便批判龙应台“选择保留一枝独立的笔”之理由。

张讥笑龙写的文章,其他很多“独立的笔”也在写,但政客有半点收歛、台湾有半点进步吗?当然,很多旁观者如我都会不同意这种“气话”,毕竟龙应台文章的影响力是有目共睹的。

不过,张作锦接下来所说的话就有点“大”道理:“5万字掷地有声的宏文,恐怕赶不上监委5千字的弹劾书。

后来事情的发展如何,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