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2007

五权分立(3):三权分立原则并非大马宪法条款

看来只要修改或增加我国宪法的条款,就能贯彻“五权分立”的原则与精神。


法院:不應視為憲法條款
三權分立原則非絕對

星洲日報 • 2007.10.24

聯邦法院今天說,國家三權分立原則並非是絕對的,一項法令條款不能基於它違反三權分立原則而被判為違憲。

上訴庭主席拿督阿都哈密說,應用三權分立作為憲法的條款將是荒謬的。他說,三權分立並不是大馬的憲法條款,雖然無疑的,它影響大馬憲法的架構。

上訴庭於7月12日裁決兒童法令第97(2)條文違反三權分立原則,因為它將司法權力委託給行政以決定少年的刑罰(國家元首是依行政者的勸告行事);上訴庭指由於三權分立是組成憲法的重要部分,因此第97(2)條文違憲。

他說:“甚麼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是政治的主義,即所謂的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而立,以阻止權力被濫用。”

阿都哈密說,一項憲法條款不能基於它違反三權分立而被判為違憲;同樣的,沒有法律條款可因為不與憲法一致而被判為違憲,即使它與三權分立並不一致。

“三權分立並不是大馬憲法的一項條款,雖然它影響憲法架構,就有如民主,憲法提供選舉,這是民主的程序,但民主並非憲法的一項條款,任何法律不能因為不民主與憲法不一致即被判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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