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2009

五权分立(8):马来统治者可以受审

卡巴星说要起诉霹雳州苏丹,是Law-by-Law的作法,怪不得这位大状师,除非你是存心要违反我国宪法,把法律操纵在自己的手中。

马大的学生哥和学生妹没有读过民主政治理论,可能连我国宪法是什么样子都没看过,就走上马大街头抗议示威,是国家教育制度的失败。

他们手中握着的布条,上面写些什么,恐怕自己都不太清楚,否则的话,怎么会把“宪法”误写成“pelembagaan”,还把“君主立宪”(Raja Berperlembagaan)当成了抗议的理由。

孰不知“君主立宪”的真谛,就是要君主必须依据宪法来行事。既然君主并非神明,也会有犯错的一天,那么,倘若君主没有依据宪法来行事的话,君主是否应该受到对付呢?

其实,国会在1993年修宪废除君主的“私人”免控权之前,宪法181(2)条文早已间接允许君主在公事上受到司法审查。是以,在1969年就有人因为不满彭亨州苏丹的决定,而把有关决定带上法庭审理。

或许司法审查就是五权分立中,唯一能够制衡“王权”的机制,惟审查的重点必须是对事不对人,以期为君主保留住应有的尊严。

DAULAT TUAN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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