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2):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
Lingam Tape与之前发生的首相委任大法官被拒事件,两者同样反映出我国宪法中一个“分权与制衡”的缺陷。正是这个缺陷或“漏洞”让马哈迪政权,有机会彻底破坏我国的司法独立。
目前我国的法官与其他政府高职一样,是由最高元首在听取首相的咨询或建议后所委任。这样的一种遴选程序,把委任我国司法高职的决定权集中在少数二人手中,是严重违反“分权与制衡”之民主原则的危险做法。
理想的遴选程序应该是由最高法院(司法权)提名人选,反贪局(监察权)去审查人选的背景,再由首相(行政权)提呈给最高元首(君主权),经过马来统治者会议核准后,最后交由国会(立法权)根据人民的意愿来投票决定。
以上这种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虽然繁琐,却符合了民主政治中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分散在掌管五种不同权力的人手中,进而达到提防专制统治的目的。
然而,由于我国奉行英国的内阁制(Cabinet System),由控制国会的多数(执)政党来组织政府(行政权),基本上国会与政府是联为一体的。因此,首相将会主导国会的投票,国会根本就无法发挥制衡的作用。
如此看来,就算如郑丁贤在其文章《司法的最后防线》中所建议,我们“参考美国的方式”,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交给国会,那也是徒然的。
或许我们应该在这方面赋予国会反对党领袖一种否决权(Veto),以制衡首相(行政权)对国会的影响力,确保人民的利益驾凌于国会多数(执)政党的利益之上,进而避免所谓的“国会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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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26 Sep 2007
标签: 民主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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