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2007

第四权(3):让总检察署成为“第四权”成员

我国电视台最近所放映的淡米尔影片,故事常涉及印度当地的政客、警方、黑社会及可怜老百姓之间的复杂关系。

当故事情节讲到民间一位身手了得的英雄,到处为民出头对付贪污腐败的政客和警方,或扑灭受当局包庇的黑社会势力时,观众可以马上感受到情绪高涨、血液在体内沸腾。

也许就是这样的故事情节,能让哪些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逃脱恶势力欺压的观众,在电影中获得少许的精神发泄,进而吸引他们买票入场观赏。

(日前在TV2放映的一部淡米尔影片中,一位愤怒的警官拿着手枪指着无恶不做的黑帮坏蛋,就是久久无法动手开枪,还要去恳求“英雄”拔刀相助。在另一部影片中,一位愤怒青年则阴阳差错当上了“一日政府首长”,就凭着手中的权力,在24小时内发函开除许多不称职的公务人员和警官,直叫观众们也和片中的群众一齐大声叫好。)

这些电影故事似乎要让我们看到“权力”的重要性。然而,笔者关心的倒是权力去了那里,以及现有权力分配的缺陷。回到大马的本土国情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尽职办案的警官、反贪官员、人权委员,在完成调查报告之后,往往就是法律程序的一个段落,根本没有“检控权力”去采取进一步行动。

我不晓得以印度宪法为蓝本的我国政治制度,是否也同样存在着英国人留下的缺陷,导致正义得不到伸张的空间。依我的浅见,这个问题显然牵涉到“检控权力”的分配。如果坏蛋被抓去落口供后,马上联同人证物证一起被提控上法庭,再丢进牢房接受刑罚的话,肯定会大快人心。但是,谁去负责把这些嫌犯控告上法庭呢?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总检察署(现称Jabatan Peguam Negara)全权负责检举和提控工作,总检察长甚至有权中止一项法律诉讼。然而,总检察长本身同时也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和代表,无形中代表着执政党的政治利益,根本无法公正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检控权。

在过去一连串涉及(诸如安华这类)政治人物的案件中,总检察长似乎成了政府首长利用来维护本身政治利益的一个工具,严重破坏了检控官员在人民心目中应有的“正义”形象。为了恢复我国总检察长行使检控权的公信力,总检察署有必要脱离政府的控制,从首相署这个行政体系中分割出来,独立成为执行“第四权”的监察院属下的“检控单位”,(并正名为Jabatan Pendakwa Raya)

至于原先代表政府出庭及负责起草法案的律政司或“国家律师”角色,则可以交给扮演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务局”(Jabatan Undang-Undang)。政治改革就是如此简单。

(原载于3月29日《东方日报》)

标签:

0 Comments:

发表评论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