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1):君主权是民主制度的第五权?
当我在撰写有关第四权(4th Power)的系列文章时,心里有一个疑惑:负责掌管第四权的官员应该由谁来任命呢?
我国现有民主制度中的“三权”在马哈迪政权的改造下,早已成了执政党掌控下的“一权”。如果监察院(Control Yuan)官员还是由执政党所掌控的国会或首相本身来任命,岂不是一样的全部“四权”都归于“一权”呢?
后来,我发现到在我国独立时的宪法精神中,其实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权力,此权力在孙中山时代的旧中国叫着“考试权”,也就是挑选国家官员的一种权力,在我国的政治现实中则可称为“任免权”─ 任命与罢免的权力。
这个民主制度中的“第五权”(5th Power)正是掌握在我国的马来统治者(Malay Rulers)手中。这就是为何霹雳州那位饱读政治学的王儲Raja Nazrin Shah (右图),最近常说“君主制度(Monarchy)是民主国家行政管理的制衡者”。
然而,我国马来统治者除了“任免权”之外,还掌管其它的权力如封册权、赦免权、开战权、外交权等;这种种权力可统称为“君主权”。
不论你喜不喜欢,我们都必须遵守“政权分立”的游戏规则,尊重“君主权”作为一项制衡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甚至监察的民主政治权力,而不是像马哈迪政权那样去修改规则─国家宪法,以实行他的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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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Draft: 9 Sep 2007
标签: 民主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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