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2b):司法任命程序
我们欢迎首相宣布成立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以负责遴选司法高职的任务。
然而,在我们还无法确定该委员会的权限与作业之前,我愿重复七个月前在此部落格所提出来的建议。
当时我所建议的司法任命程序,目的是要贯彻“分权与制衡”之民主原则,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尽量分散在掌管不同权力的人手中。
司法任命程序
基本上,这整个司法任命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由掌管司法权、行政权,以及立法权的三组人来主导。
首先,由最高法院(司法权)提名人选给首相(行政权),再由首相提呈给最高元首与国会两院(立法权),以确保我们的司法任命是以人民的意愿作为基础。
必须在此说明的是,以上这三组人在司法任命程序中,各别获得其他权力机关的辅助。最高元首以马来统治者会议(君主权)为后盾,并以国会的投票议决为最后依归,而反贪局或其它调查局(监察权)则协助首相审查所有人选的背景。
如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成立,看来应该是在第一个阶段里,辅助最高法院遴选出适当的人选。
虽然这种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看来繁琐,却是避免错误的最佳防范措施,更何况选出来的可是掌握生死大权的司法官员,怎能马虎不加倍谨慎呢?
然而,在我们还无法确定该委员会的权限与作业之前,我愿重复七个月前在此部落格所提出来的建议。
当时我所建议的司法任命程序,目的是要贯彻“分权与制衡”之民主原则,把决定司法高职的权力,尽量分散在掌管不同权力的人手中。
基本上,这整个司法任命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由掌管司法权、行政权,以及立法权的三组人来主导。
首先,由最高法院(司法权)提名人选给首相(行政权),再由首相提呈给最高元首与国会两院(立法权),以确保我们的司法任命是以人民的意愿作为基础。
必须在此说明的是,以上这三组人在司法任命程序中,各别获得其他权力机关的辅助。最高元首以马来统治者会议(君主权)为后盾,并以国会的投票议决为最后依归,而反贪局或其它调查局(监察权)则协助首相审查所有人选的背景。
如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成立,看来应该是在第一个阶段里,辅助最高法院遴选出适当的人选。
虽然这种推选司法高职的程序看来繁琐,却是避免错误的最佳防范措施,更何况选出来的可是掌握生死大权的司法官员,怎能马虎不加倍谨慎呢?
标签: 民主五权
1 Comments:
不可能发生的事,因为我国的行政单位设下了重重关卡。
比如说宗教局允许离婚人士脱离回教,但过不了地方法庭。
皇家委员会还有很多case没有出来叻?。
他们卸下职权后才会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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