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时代念了两年的化学和物理,上了大学又再念五年的工程学科,现在回想起来,好像只学到一个大道理,那就是:物质的
结构一旦改变,其性质也将随著改变。钻石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一个成功的企业之所以会成功,很多时候都取决于整个企业内部的人事
结构。我们也不必妄想一个成功的企业会好景长在,因为它的人事
结构总有一天会起变化,好景可能就此一去不回头。
我国目前所面对的贪污滥权问题,依小民的浅见,其根源在于民主制度的国家权力
结构上。其实,我们常讲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衡,在我国实行起来,一直都面对着“
监督不足”的困境。
现在,反贪局总监被警方调查,而负责警方的国安部副部长又被反贪局调查,然后,国会的廉正特选委员会又要调查反贪局总监,看起来异常热闹,大家都
忙成了一团。但仔细一看,全都是首相所管辖的一伙人。
若调查自己同僚的“自我
监督”作法行得通的话,民主政治中的“分权”与“制衡”概念就可被当成废物丢进垃圾桶内,而廉正特选委员会的主席
柏纳东波,也可能不会这么快就
取消调查反贪局总监的听证会。
我就曾讲过,若想要我国反贪局能够真正自由发挥她的监督功能,我们可以效法香港廉政公署,把反贪局立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监察机关”,与我国的司法机关平起平坐,成为我国民主三权以外的“第四权”(监察权)的一个执行机构。
“第四权”的欠缺以及“监察院”的缺席,可说是我国民主制度的一个“先天性缺陷”,好比一张四方桌少了一只脚,导致整个国家在过去五十年来,都处于摇摇晃晃的政治状态中。
如果我国的民主体制中存在着一个独立的“监察院”,林吉祥就不必一天到晚都在那里要求成立各种名堂的皇家独立调查委员会,而执政党所掌控的立法机关(国会)与行政机关(政府),也不必越俎代庖拿起“监督任务”乃至“检控任务”来对付自己人。
所以我说啊,我国目前所面对的腐败问题,是民主机制的先天不足,以及马哈迪政权的后天失调所造成。
你明白我在讲什么吗?
Last Update: 12 Mac 2007
让反贪污局独立伸张第四权(原载于3月12日《东方日报》)当我国人民热烈讨论“2007年大马人对透明度的看法”报告时,难免会碰到一个“鸡蛋和鸡”的老问题:是受贿的一方先提出要求呢, 还是另一方先要求行贿呢?正所谓“一只手掌拍不响”,若没人愿意行贿,那来有人受贿呢?若没人愿意受贿,行贿者岂不是自讨没趣吗?严重的话,还可能被拉去坐牢呢。
“行贿和受贿,何者先有”的问题相当难回答,因为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有视当时的“情势”而定。若行贿的一方处于弱势或犯错,肯定会先要求行贿以解决问题;反之,受贿的一方会故意多方为难,逼使对方行贿以避开麻烦。每个人都有本身的弱点。老百姓不愿奉公守法,犯错后又不愿接受惩罚,而官员和执法人员却有无限的欲望以待满足。所以,行贿和受贿才会产生。
这份报告见报当天早上,有好些“爱FM”听众拨电到该电台分享他们的经验,其中一人还正“赶去行贿”呢!他说他每回把罗里送去验车,必定会遇到官员的为难。这番说话让我想起十年前考车的经验。当时,我坚持不给“咖啡乌”而遇到考官为难,但却在第二次重考时,在重犯同样“错误”的情况下过关斩将。
当时我是处于“强势”的一方,因为对方清楚知道我并没犯错,倒是他拿我对交通规则的“无知”来为难我,判我出局。许多去考车的华裔同胞都为了要节省时间,而选择给“咖啡乌”以避免重考的麻烦。这种心理恐怕已在众考车官当中“代代口传”,形成一种要不得的“传统”恶习。
是的,“怕麻烦”是“2007年大马人对透明度的看法”报告中,特别强调的一个主要行贿理由,也显示出我国华人的悲哀,我国华人很悲哀的选择了避开麻烦。
圣经上就写道:通往天堂的门是窄门,走起来并不好走。其实,很多在政府部门内的麻烦,据称都是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制造了许多障碍,让官员们有机会为难公众人士。对这些繁文缛节的不熟悉和无知,更使整个局面复杂化。
就有听众揭露交警以误导方式来恐吓民众,让“无知”的犯规者误以为必须为一个小过,缴付最高RM300的罚款额。如果国会修改“繁文缛节”,把所有不涉及车祸的交通罚款一律订为RM20,而且可以当场以各种付款方式缴付罚款,还可以把罚款收据拿去扣所得税的话,请问有谁还会请警察们“喝茶”呢?政府误以为只要提高罚款额,就能解决交通犯规的问题,孰不知这正如砍下脚板来医治鸡眼──为了避免小错,却造成了大错,恶化了警方的贪污问题。
最近我国治安问题日益恶化,与我国贪污指数的上升不无关系。试想,如果犯罪集团成员可以付出金钱以换得自由,这个国家的治安还会有希望吗?随著我国反贪局总监和副国安部长,最近先后被指控贪污受贿,更揭露我国贪污的“病情”,也突显出我国的政治体系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政府自我监督。
警察部队、反贪污局、国家安全部,以及其他被指控有贪渎问题的政府机构,全都属于首相署管辖的同一个行政机关,要他们自己来监督其他同僚,在民主政治的分权和制衡概念上,行得通吗?这恐怕就是一个政府腐败的开端。
难怪许多人都一直建议,把反贪污局从政府这个行政机关抽出来,直接向我国国会负责。然而,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主席沙里尔日前却指出,我国国会也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已。
有视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国会)与行政机关(政府)同属一个执政集团所控制,把反贪局交由国会来掌控,是无多大意义的,顶多可以满足反对党人的“好奇心”而已。
若想要我国反贪局能够真正自由发挥她的功能的话,或许我们可以向香港的廉政公署看齐,把反贪局立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监督机关”,与我国的司法机关平起平坐,成为我国民主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监督权)的一个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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